昨日,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,對市政府制定的規章《濟寧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》的出臺背景、主要內容及貫徹落實措施做了相關解讀。
《辦法》已經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,12月26日以市政府令第70號公布,即將于2月1日起施行。
四大亮點 規范管廊建設管理
確定了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范圍
《辦法》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,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2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。其中,城市工程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為滿足生活、生產需要的給水、再生水、天然氣、熱力、電力、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,不包括工業管線。
明確了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監管責任
《辦法》明確市住建局作為綜合管廊行業主管部門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和綜合管廊建設年度計劃,負責綜合管廊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。
對綜合管廊規劃與建設提出要求
《辦法》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,各區按照市專項規劃組織建設;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城市道路,應當按照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同步配套建設綜合管廊;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手續。
對管理運營做出了明確規定
對管線入廊提出明確要求;規定了入廊管線單位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管線入廊合同,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規定了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的確定;明確了綜合管廊安全保護和安全運營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。
三個方面 促進綜合管廊發展
《辦法》鼓勵城市綜合管廊市場化運作。
《辦法》第六條規定,鼓勵通過特許經營、投資補助等多種形式,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的投資、建設和運營管理。
《辦法》促進先進技術在綜合管廊建設中的應用。
《辦法》第十五條規定,鼓勵在綜合管廊建設、運營維護等工作中應用精確測控、示蹤標識、無損探測與修復、非開挖、物聯網監測和隱患事故預警等先進技術。
《辦法》保障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安全管理運營。
《辦法》第二十四條、二十五條、二十六條、二十七條分別對綜合管廊安全保護范圍、人員進入綜合管廊、綜合管廊管護從業人員提出了具體要求。同時,第五章明確了違反辦法的相應法律責任,確保綜合管廊安全運行。(記者 劉菲)